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9號原告林 李明珠
李麗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蔡念辛 律師上列原告 林李明珠 、李麗珠與被告 李明道 等六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林李明珠、李麗珠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林李明珠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3萬1,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7,712元;原告李麗珠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應核定為2,223萬1,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7,712元,扣除原告林李明珠、李麗珠前於民國102年10月9日共同繳納之40萬3,336元(收據參見本院102年度司家調字第53號卷第168頁),尚欠1萬2,088元未據原告林李明珠、李麗珠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林李明珠、李麗珠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各向本院補繳6,0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曾詩珊附表:
┌─┬────┬────────────────┬────┬──────┬────┬────────────┬────────────────┐││││面積│民國102年1月│權利範圍│原告訴之聲明│核定價額││編││││公告土地現值│││(四捨五入)│││財產種類├───┬────┬───┬───┼────┼──────┼────┼────────────┼────────────────┤│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⒈│土地│臺南市│東區│竹篙厝│2314│2,073.00│24,900│2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取得18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286萬7,650元│││││││││││原告李麗珠取得18分之1│原告李麗珠:286萬7,650元│├─┼────┼───┼────┼───┼───┼────┼──────┼────┼────────────┼────────────────┤│⒉│土地│臺南市│東區│竹篙厝│2314-1│39.00│24,900│2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取得18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5萬3,950元│││││││││││原告李麗珠取得18分之1│原告李麗珠:5萬3,950元│├─┼────┼───┼────┼───┼───┼────┼──────┼────┼────────────┼────────────────┤│⒊│土地│臺南市│東區│竹篙厝│2879│992.00│89,900│2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取得18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495萬4,489元│││││││││││原告李麗珠取得18分之1│原告李麗珠:495萬4,489元│├─┼────┼───┼────┼───┼───┼────┼──────┼────┼────────────┼────────────────┤│⒋│土地│臺南市│東區│竹篙厝│2893│1,017.00│29,800│2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取得18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168萬3,700元│││││││││││原告李麗珠取得18分之1│原告李麗珠:168萬3,700元│├─┼────┼───┼────┼───┼───┼────┼──────┼────┼────────────┼────────────────┤│⒌│土地│臺南市│東區│虎尾寮│516│1,996.00│24,326│4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134萬8,742元│││││││││││原告李麗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李麗珠:134萬8,742元│├─┼────┼───┼────┼───┼───┼────┼──────┼────┼────────────┼────────────────┤│⒍│土地│臺南市│東區│虎尾寮│516-4│2.00│27,200│4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1,511元│││││││││││原告李麗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李麗珠:1,511元│├─┼────┼───┼────┼───┼───┼────┼──────┼────┼────────────┼────────────────┤│⒎│土地│臺南市│東區│虎尾寮│516-6│75.00│22,000│4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4萬5,833元│││││││││││原告李麗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李麗珠:4萬5,833元│├─┼────┼───┼────┼───┼───┼────┼──────┼────┼────────────┼────────────────┤│⒏│土地│臺南市│東區│虎尾寮│516-7│9.00│22,000│4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5,500元│││││││││││原告李麗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李麗珠:5,500元│├─┼────┼───┼────┼───┼───┼────┼──────┼────┼────────────┼────────────────┤│⒐│土地│臺南市│東區│虎尾寮│444│1,184.00│27,300│2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89萬7,867元│││││││││││原告李麗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李麗珠:89萬7,867元│├─┼────┼───┼────┼───┼───┼────┼──────┼────┼────────────┼────────────────┤│⒑│土地│臺南市│東區│虎尾寮│444-2│1,250.00│27,300│2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94萬7,917元│││││││││││原告李麗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李麗珠:94萬7,917元│├─┼────┼───┼────┼───┼───┼────┼──────┼────┼────────────┼────────────────┤│⒒│土地│臺南市│東區│虎尾寮│444-4│4,607.00│24,300│2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310萬9,725元│││││││││││原告李麗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李麗珠:310萬9,725元│├─┼────┼───┼────┼───┼───┼────┼──────┼────┼────────────┼────────────────┤│⒓│土地│臺南市│東區│虎尾寮│444-5│678.00│27,300│2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51萬4,150元│││││││││││原告李麗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李麗珠:51萬4,150元│├─┼────┼───┼────┼───┼───┼────┼──────┼────┼────────────┼────────────────┤│⒔│土地│臺南市│東區│虎尾寮│444-9│26.00│27,300│2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1萬9,717元│││││││││││原告李麗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李麗珠:1萬9,717元│├─┼────┼───┼────┼───┼───┼────┼──────┼────┼────────────┼────────────────┤│⒕│土地│臺南市│東區│虎尾寮│444-10│21.00│27,300│2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1萬5,925元│││││││││││原告李麗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李麗珠:1萬5,925元│├─┼────┼───┼────┼───┼───┼────┼──────┼────┼────────────┼────────────────┤│⒖│土地│臺南市│東區│虎尾寮│444-11│192.00│24,300│2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林李明珠:12萬9,600元│││││││││││原告李麗珠取得36分之1│原告李麗珠:12萬9,600元│├─┼────┼───┼────┼───┼───┼────┼──────┼────┼────────────┼────────────────┤├─┼────┼───┼────┼───┼───┼────┼──────┼────┼────────────┼────────────────┤││││││││││原告主張:編號9至編號15│原告林李明珠:563萬4,900元│││││││││││部分,被告李明道已將逾其│原告李麗珠:563萬5,900元│││││││││││應繼分之部分出賣第三人,││││││││││││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原物之││││││││││││價額。││├─┼────┼───┼────┼───┼───┼────┼──────┼────┼────────────┼────────────────┤││││││││││合計│原告林李明珠:2,223萬1,176元││││││││││││原告李麗珠:2,223萬1,1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