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子榕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雪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表明債務人借款金額為新臺幣1,550,000元,其請求按月給付利息新臺幣50,000元,經核算後其利息年利率已超過百分之二十,依法就超過百分之二十之部分無請求權。是債權人請求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依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出具之承諾書及自書之存證信函內容所載,當事人間約定每月10日給付利息,而債務人尚有自104年2月起之利息未給付,則債權人僅得請求自104年2月10日起計算之利息,其請求債務人給付前開利息起算日前之利息部分,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三、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