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3樓5樓被告甲○○
3樓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2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2年10月2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按期偕同被告到庭,自應依法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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