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3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簡字第3061號上訴人乙○○
丙○○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判決,以被告之父母為被告獨立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344條第1項、第
345條定有明文,是以對刑事簡易判決上訴,除當事人外,應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始得為之,而本件上訴人雖係被告之父母,然被告早已成年,又未經禁治產宣告,並無法定代理人,有戶籍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可憑,自與刑事訴訟法第345條所定要件不符,是以上訴人依該條規定,為被告獨立提起上訴,不合法律程式,又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