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0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福來法官楊志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