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緝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成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成平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99年度訴緝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