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小字第18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嘉義縣,有戶籍謄本1件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
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
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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