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小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9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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