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投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5
月21日投投警偵秩字第09900076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5月6日。
(二)地點:南投縣南投市○○路○段○○○號(第一銀行南投分
行)。
(三)行為:被移送人與乙○○之子因子女探視問題發生糾紛,
遂於99年5月6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北區某便利商店,利用
傳真機傳送「第一銀五家分行斗六…有空我慢慢的去拜訪
各個分行的所有第一銀行人員曝光真實生活中情景…。我
曾是第一銀行乙○○( 陳襄理 ,南投市分行)的媳婦,以
下傳真,我要討公平一個公平、公正、公義、公理…」等
內容之信函2紙至乙○○工作之處所第一銀行南投分行及
第一銀行斗六分行、草屯分行、彰化銀行草屯分行,而藉
端滋擾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三、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乙○○之證言。
(三)傳真信函2紙。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程度等一切情狀,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