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0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公字第一一五六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四一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八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因而聲請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核卷證,並無不合,爰依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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