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丁○○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請求選家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整或等值之匯票。
二、郵資費新台幣參佰肆拾元或等值之郵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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