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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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簽立僱用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13號原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財政部間簽立僱用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