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358號原告 李幸津 被告 何麗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振杰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