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19號原告 林瑞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秋桐葉碧蓮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700號),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8,42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9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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