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57號抗告人 何榕庭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15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9月12日命其補正起訴程式要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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