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72號原告 吳碧凉 被告 陸泰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751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68,192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3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37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22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1件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