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雅芳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3766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雅芳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雅芳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207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緣其與 譚湘君 有感情糾紛,而譚湘君原為 陳素玲 之配偶,並共同居住在臺中市○○區○○○街○○號;張雅芳遂於103年8月2日凌晨4時31分許,在上址門口叫囂,要求與譚湘君談話,譚湘君乃出面與張雅芳交談,交談中張雅芳有所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推倒陳素玲所經營茶陵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茶陵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該機車右側車身、右前車身等處油漆脫落、右側後視鏡折損及右邊煞車桿斷裂,而均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茶陵公司。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張雅芳於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告訴代理人即證人陳素玲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及證人譚湘君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照片5張(見警卷第15頁至16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車牌號碼:000-000號)(見偵卷第5頁)、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查詢(茶陵實業有限公司)(見偵卷第8頁)、機車維修保養明細表(估價單)(見偵卷第15頁)及現場照片2張(見偵卷第14頁)。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個人感情糾紛,恣意破壞他人所有普通重型機車,以宣洩其不滿情緒,所為殊不足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機車損害之程度,及因告訴人之索賠金額過鉅而致被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賠償協議,暨被告係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卷第5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警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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