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678號聲請人 常永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朱艷萍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更正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該裁定已於105年7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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