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世賢 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進龍 間因一百零五年度勞訴字第一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伍拾捌萬零肆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又請求開立載明上訴人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乃係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捌拾伍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