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第二七號
原告丙○○
八樓原告乙○○被告甲○○被告昇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娟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柳章峰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