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兩造之結婚證書。
二、被告之大陸居民身分證。
三、被告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四、代被告辦理申請台灣地區旅行證之申請資料。
五、被告來台辦理之流動人口登記資料。
六、結婚登記之申請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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