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八五號
聲明人丁○○
己○○
居台北縣永和市○○路○○號四樓辛○○住台北縣○○鎮○○街○○巷○號九樓癸○○住同右甲○○住同右丑○○住同右
居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一樓之四丙○○住彰化乙○○住台北縣○○鎮○○街○○巷○號四樓子○○住同右戊○○住台中右一人壬○○住同右法定代理人兼右十人庚○○住同右共同代理人送達地右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伍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
二、因所附之繼承系統表漏列第四順位繼承人,請補正完整繼承系統表(如第四順位繼承人已死亡,請檢附除戶戶籍)。
三、請補正已向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外)祖父母為拋棄繼承通知之書面(如已死亡者,請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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