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0一號
原告 林張玉春 送達代收人 方鴻枝 律師被告 古德慶
古誌遠 江宏揚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原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台中縣○○鄉○○○段水底寮小段五一一地號、面積0點00六五公頃,及水底寮段水底寮小段五一八地號,面積0點0五八0公頃」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縣○○鄉○○○段上水底寮小段五一一地號、面積0點00六五公頃,及水底寮段上水底寮小段五一八地號,面積0點0五八0公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知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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