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器股)相對人陳蔭華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蔭華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陳蔭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蔭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99年11月9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156條規定,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有失蹤人戶籍資料(現戶全戶)、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查詢一等親及配偶資料畫面、健保投保紀錄查詢結果(查無資料)、健保歷史投保紀錄查詢結果(查無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10年11月8日移署資字第1100117066號函(查無出入境紀錄)、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1月8日新北社老字第1102121137號函(非中低收入戶或保護安置個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1月8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156975號函(無任何福利申請紀錄)、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11月4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80960號函(無喪葬紀錄)、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11月12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14286號函(無相關治喪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11月5日輔服字第1100079341號函(非列管之退除役官兵)、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11月4日保普生字第11013050090號函(無請領各項年金給付之紀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1月10日總處資字第1100029571號函(無發放退撫給與資料)、入出境查詢結果列印頁、完整矯正簡表列印頁等件為證。又經新北○○○○○○○○分別於109年7月29日、110年1月28日訪查,受訪談人暨同市區外南里里長 連顯達 表示不認識失蹤人乙節,亦有新北○○○○○○○○訪查紀錄表在卷可憑。綜上,故堪信聲請人主張陳蔭華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