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林信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附表受刑人林信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0日│107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916號│字第496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0號│108年度訴字第3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18日│108年4月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0號│108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判決│108年3月27日│108年5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是│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234號│第76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