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41號
原 告 劉寶琪
被 告 嘉年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進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房屋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號8樓房屋之屋頂平台漏水予以修復,並賠償原告因漏
水導致原告房屋電線走火及天花板、牆壁損壞,依原告陳報之漏
水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原告房屋損壞之修復費
用為46,6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6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