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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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3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邵良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6月21日執行羈押,至99年9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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