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債務人丙○○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行使權利,及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固有明定。惟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可資參照。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為清算財團。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權利,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1項,及第112條第2項本文規定即明。又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財務困難,陷於不能清償債務之窘境,業已提出清算聲請並在本院審理中。然伊所有之不動產及薪資債權現遭債權人聲請本院強制執行,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確保清算程序之進行,爰聲請停止本院99年執字第1983
9號(下稱系爭薪資債權執行程序),本院99年執字第4205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下稱系爭不動產執行程序),及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行使權利之保全處分云云。
三、經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2款所定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之保全處分,係為防免債務人選擇性履行債務以偏惠特定債權人,應由債權人向法院請求予以限制之,是債務人此部分聲請,實有誤解。又債務人未說明限制債權人行使債權之具體內容,且債權人於債務人開始更生前,循訴訟、非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於付諸強制執行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不至產生立即之變動,實難認有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而限制債權人行使債權之必要。
四、再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固屬於清算財團,於清算程序中應全部換價分配予債務人。惟系爭不動產經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下稱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 陳建順 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有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至87、99至102頁)。系爭不動產復經甲○○○、中國信託、乙○○○行使抵押權,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有本院99年執字第4205號執行處通知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96至98頁)。是以,執行債權人甲○○○、中國信託、乙○○○就拍賣所得價額,本有優先於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之權利。且他債權人如認有必要,非不得於系爭不動產執行程序併案聲請強制執行,就系爭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額,清償有擔保債權後之餘額範圍內,按債權比例公平受償。況債務人縱經開始清算程序,甲○○○、中國信託、乙○○○亦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權利,而得繼續系爭不動產執行程序。故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前,難認有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而停止系爭不動產執行程序之必要。
五、末查,債務人於桀昇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雖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其因無法履行債務,始向本院聲請清算,足見債權人應無從於系爭薪資債權執行程序外,因行使債權而受償。且他債權人如認有必要,非不得於系爭薪資債權執行程序併案聲請強制執行,就債務人每月薪資債權三分之一範圍內,按債權比例公平受償。故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前,難認有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而停止系爭薪資債權執行程序之必要。再參諸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意旨,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本即限於非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者,始得強制執行,若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因系爭薪資債權執行程序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亦應循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系爭薪資債權執行程序實不致造成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無法維持基本生活,要無阻礙債務人聲請清算以重建其經濟生活之機會。
六、是故,揆諸首開說明,難認有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而停止系爭不動產執行程序及系爭薪資債權執行程序,並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行使權利之必要。從而,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羅伊安~T40X0L2;標別:1┌─────────────────────────────────────────────────┐│99年度司執字第4205號財產所有人:丙○○│├─┬───────────────────────┬─┬─────┬──────┬────────┤│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北縣│三芝鄉│新小基│埔頭坑│50│建│6589│50000分之133││││││隆││││││││├───┼────┴───┴───┴──────┴─┴─────┴──────┴────────┤││備考│登序292│└─┴───┴───────────────────────────────────────────┘┌─┬──┬───────┬───┬─────────────────┬────┬─────────┐│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3348│臺北縣三芝鄉新│鋼筋混│第1樓層:58.28│陽台10.46│全部│││││小基隆段埔頭坑│凝土造│合計:58.28│││││││ 小段 50地號│7層樓││││││││--------------│房││││││││臺北縣三芝鄉忠│││││││││孝街156之8號│││││││├──┼───────┴───┴───────────┴─────┴────┴─────────┤││備考│含共用部分3439、3441、3442建號│├─┼──┼───────┬───┬───────────┬─────┬────┬─────────┤│2│3160│臺北縣三芝鄉新│鋼筋混│地下一層:118.28││194分之1│││││小基隆段埔頭坑│凝土造│合計:118.28│││││││小段50地號│7層樓││││││││--------------│房││││││││臺北縣三芝鄉忠│││││││││孝街116之3號地│││││││││下一層│││││││├──┼───────┴───┴───────────┴─────┴────┴─────────┤││備考│含共有部分3442建號登序116│└─┴──┴────────────────────────────────────────────┘標別:2┌─────────────────────────────────────────────────┐│99年度司執字第4205號財產所有人:丙○○│├─┬───────────────────────┬─┬─────┬──────┬────────┤│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北縣│三芝鄉│新小基│埔頭坑│50│建│6589│50000分之341││││││隆││││││││├───┼────┴───┴───┴──────┴─┴─────┴──────┴────────┤││備考│登序354│└─┴───┴───────────────────────────────────────────┘┌─┬──┬───────┬───┬─────────────────┬────┬─────────┐│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3160│臺北縣三芝鄉新│鋼筋混│地下一層:118.28││194分之1│││││小基隆段埔頭坑│凝土造│合計:118.28│││││││小段50地號│7層樓││││││││--------------│房││││││││臺北縣三芝鄉忠│││││││││孝街116之3號地│││││││││下一層│││││││├──┼───────┴───┴───────────┴─────┴────┴─────────┤││備考│含共用部分3442建號登序150│├─┼──┼───────┬───┬───────────┬─────┬────┬─────────┤│2│3232│臺北縣三芝鄉新│鋼筋混│第1樓層:66.92│陽台6.88│全部│││││小基隆段埔頭坑│凝土造│騎樓:13.97│││││││小段50地號│7層樓│地下1層:112.51│││││││--------------│房│合計:193.4│││││││台北縣三芝鄉忠│││││││││孝街150號│││││││├──┼───────┴───┴───────────┴─────┴────┴─────────┤││備考│含共用部分3437、3441、3442建號│└─┴──┴────────────────────────────────────────────┘~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