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906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原名: 張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原名: 張國雄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鄉○○段361建號地址整編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乙○○(原名:張國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聲請狀所載之不動產附表。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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