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42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邵良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若能具保確保審判之進行,尚能代替羈押之必要。准予在提出新臺幣200,000元之保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蘇揚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