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088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捌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萬參仟壹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