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8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泓通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