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4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