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千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9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99年度除字第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三信包裝標示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8年10月30日│170,206元│DD0000000││││限公司│有限公司基隆港口││││││││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