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24號債權人 關志雄 債務人 郭泰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附表一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所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因該本票係屬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無效票據,是以,債權人該本票票款新臺幣500萬元及其利息並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偉民┌─────────────────────────────────────────┐│本票附表一:│├─┬─────┬──────┬─────┬────────┬─────┬─────┤│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民國)│(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1│郭泰慶│104年9月1日│500萬元│104年9月1日│TH731613││├─┼─────┼──────┼─────┼────────┼─────┼─────┤│2│郭泰慶│105年1月1日│100萬元│105年1月1日│TH731601││├─┼─────┼──────┼─────┼────────┼─────┼─────┤│3│郭泰慶│105年2月1日│100萬元│105年2月1日│TH731602││├─┼─────┼──────┼─────┼────────┼─────┼─────┤│4│郭泰慶│105年3月1日│100萬元│105年3月1日│TH731603││├─┼─────┼──────┼─────┼────────┼─────┼─────┤│5│郭泰慶│105年4月1日│100萬元│105年4月1日│TH731604││├─┼─────┼──────┼─────┼────────┼─────┼─────┤│6│郭泰慶│105年5月1日│100萬元│105年5月1日│TH731605││└─┴─────┴──────┴─────┴────────┴─────┴─────┘┌─────────────────────────────────────────┐│本票附表二:│├─┬─────┬──────┬─────┬────────┬─────┬─────┤│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民國)│(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1│郭泰慶│欠缺│500萬元│104年10月1日│TH73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