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
陳韋利 律師 蔡坤展 律師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乙○○
林敏澤 律師 李亭萱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