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1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金蘋果連線彈珠檯」壹拾貳檯(均含IC板,共壹拾貳塊),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乙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211
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12台(含IC板12塊)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21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金蘋果連線彈珠檯」12檯(含IC板12塊),均係被告所有,且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陳在卷。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