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尚有年邁母親及因兄長入獄服刑所遺留之3名姪子、姪女待其照料,聲請人所犯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因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本院審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