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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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七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江雍正律師
陳慧錚 律師 許乃丹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甲○○共同連續竊盜,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緩刑期內均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犯罪事實如下:「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晚間八時許,至屈臣氏公司左營店,共同竊取Tiss深層卸妝油一瓶、魔睫加長液五瓶、妮維雅水漾護脣膏一條,於同日晚間九時許,至屈臣氏公司六合店,共同竊取歐蕾淨白保濕精華面膜七盒、純唇相戀護唇蜜(蜜橘)一盒、Tiss深層卸妝油四瓶、眼眉L型修眉刀六盒、蜜妮高防曬乳液二盒、專業假睫毛一盒、純唇相戀護唇蜜(甜莓)一盒、蜜妮深層卸妝棉攜帶包一包、 可伶可俐 深層去油潔顏棉一盒、ZA活力眼霜一盒、ZA卸妝蜜一盒、卡尼爾晶亮美白防護乳霜一瓶、部份睫毛器一支、緋緋毛孔無痕修飾露一瓶、可折式纖細睫毛梳一支,於同日晚間九時三十分許,至屈臣氏公司五甲店,共同竊取CCK甦醒六元素二盒、蕊娜爽身噴霧清新舒棉一瓶、蕊娜爽身噴霧沁馨花調一瓶、嬌生嬰兒舒棉乳液一瓶,於同日晚間十時許,至屈臣氏公司新堀江店,共同竊取眉型專家斜口眉夾不鏽鋼二支、細口型眉毛夾一支、經典睫毛夾一支、造型專家眉睫梳一支、惹我眉筆一支、落健洗髮精一瓶、 李施德霖 潔口片三盒、露得清細白修護面膜二包,於同日晚間十一時三十分許,至屈臣氏公司鳳山店,共同竊取 凱婷 超效水濃密睫毛膏一條、快捷濃密防水睫毛膏十條、嫩感光持久防曬兩用粉餅一盒」。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甲○○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⑵證人 楊正宗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之證述;⑶扣押筆錄一份、贓物領據十八紙及照片十四張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乙○○與甲○○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二人先後五次竊盜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以正當之方式獲取財物,率爾竊取他人之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安全,惡性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竊財之物價值不高,並均已由被害人領回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二份附卷可憑,念其等現均尚在就學,年少識淺,因一時貪慾,思慮未週,致觸犯本案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又被告二人為圖己利即以非法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可見其等法律觀念淡薄,本院認應由觀護人以專業知識,輔導其二人之品德,並助其等改過自新,方不失緩刑制度之立法美意,爰均宣告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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