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0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06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3,80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