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685號
上 訴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品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4,400元,應
徵第2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