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746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月9日本院所為之93年度訴字第17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1月30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至抗告人雖於96年1月31日對96年1月25日本院命補繳抗告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惟上開裁定係屬不得抗告之裁定,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故抗告人本件抗告仍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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