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84號聲請人乙○○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601號)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著急之下,想要阻止丈夫 朱育仁 ,本意是挽留丈夫帶小孩去急診。不是真的要讓丈夫受傷。又公公已七十高齡,身體患病,需要婆婆照顧,而婆婆也患有嚴重的關節炎,有時也行動不便,家中復有幼子。請准予被告交保回家,照顧丈夫、公公、婆婆及小孩。被告已知錯,想要回家向丈夫及公婆懺悔,孝順公婆、善待丈夫,照顧好幼子,請准許撤銷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三年在案),本院因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撤銷羈押,均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廖純卿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