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63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305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程序為之, 爰改 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宜蘭縣宜蘭市○○路○○○號「燕群聯誼會」實際負責人,明知其供不特定人在店內消費點唱之伴唱機內之歌曲,已逾越授權之期間,其竟未經告訴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合法授權,即提供「雙人枕頭」、「風飛沙」、「月圓思情」、「等一下呢」、「一條手巾仔」、「情難斷夢袂醒」、「男人情女人心」、「春天哪會這呢寒」、「連杯酒」9首音樂著作予不特定多數人,在上開處所點唱而為公開演出、播放之行為。嗣為警於民國
96年8月9日下午6時40分許,在上開處所查獲。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罪名,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狀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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