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高雄縣岡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所訂借貸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台幣貳佰萬元,查兩造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訂立系爭借貨契約時,即於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載明:
「立約人對貴會所負之各宗債務,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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