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80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808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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