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啓德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啓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啓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執行中插接另案強制戒治279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71號、110年度聲字第8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