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煒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煒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煒鑫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月(聲請書誤載為2年4月)確定,於民國111年5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934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 李偉鑫 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