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一錡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一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一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年1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94371號函暨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秀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