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永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永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永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志峯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